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点,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二章 学位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程序、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等按《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和下述要求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以授予相应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达到《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要求规定》及相应学位授予点规定的创新性成果要求。
第六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和下述要求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以授予相应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并达到《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要求规定》及相应学位授予点规定的创新性成果要求。
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硕士博士学位答辩成果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评阅和答辩,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以提交相应学位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符合要求的,取得学位申请人资格。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及创新性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将审查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并以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做好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资料的归档工作。同时,将1份研究生学位论文交学校图书馆、1份博士学位论文交学位办公室。涉密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等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如果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待处分期满解除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使用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主要流程应包括: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实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或评审、实践成果答辩等,具体由各专业学位类别根据教育部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我校与境内外单位联合培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境外个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学业水平、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工大发〔202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