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以下简称“答辩成果”)评阅和答辩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按本规定申请进行答辩成果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 答辩成果评阅
第三条 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经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答辩成果评阅资格进行审核,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四条 学术学位博士学位论文应由5位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应由5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或相近专业(领域)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相关行业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由3位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由3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或相近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相关行业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其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文是否具有创新性成果,论文的工作量和难度;
(三)作者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对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研究动态了解的程度;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总结、提炼及文字组织表达能力;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二)作者对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实验技能水平的高低;
(三)论据是否充分可靠,论文有无新内容、新方法、新见解;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逻辑性及文字表达、文献引用情况等;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八条 学校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B.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C.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D.不同意答辩。
1.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可以进入答辩程序。
2.有1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且其余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申请人需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答辩程序;其中,硕士学位论文有1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且其余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申请人需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也可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修改情况审议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3.有1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D”或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九条 各学院、申请人、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
学位论文首轮评审结束,申请人对评阅专家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以在首轮评审结束5个工作日内申请学术复核,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学术复核表》),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学院应当在7天内组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申请人及其导师的申请理由进行审议,如果审议支持学术复核申请的,即受理申请的,可另聘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份数为审定有异议的评审份数的2倍。新增聘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相应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复核期限为三十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后,申请人必须针对评阅专家所提出的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出认真修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评阅后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学位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并将《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一起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查,《评阅后修改情况表》由各学院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十一条 规定的实践成果评阅另行规定。
第三章 学位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应为奇数),博士生导师不少于半数,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申请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申请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尚未达到学校和学位授予点规定的授予相应学位要求的申请人,其答辩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其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负责答辩准备、记录和填写录入答辩情况等事宜。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答辩工作。
第四章 学位答辩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答辩成果评阅通过后,经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并准备答辩相关材料。各学院应当在答辩前将答辩成果等相关答辩材料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均应当公开举行,学院要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密答辩成果的评阅与答辩工作,按照相关涉密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答辩会程序:
(一)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报告答辩成果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申请人回答;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除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答辩秘书外,其他人员退场)。结合答辩成果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对答辩成果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投票,就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向申请人宣读决议书。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就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于3个月后、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于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如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则终止本答辩成果的答辩。
第二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成果评阅材料、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送交学位授予点所在学院。
第二十三条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针对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答辩成果作出认真修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答辩成果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答辩后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交答辩成果归档。《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由各学院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二十四条 答辩成果一旦被确定存在学术不端情形,学位申请程序立即终止,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答辩不通过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学术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答辩异议申请仅限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会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学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于15天内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支持异议申请的,自收到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学院应重启答辩程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答辩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复核申请。
复核答辩由学院组织,复核答辩专家组成按照首次答辩标准执行,但复核专家不能包含原答辩委员会委员,能够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实质评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通过了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但其学术成果尚未达到学校和本学位授予点规定的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若在相应学位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正式取得符合要求的学术成果,可提出学位申请;但在相应学位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正式取得符合要求的学位术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一般应用中文(国家通用文字)撰写;如培养方案对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语言,但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规范。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应有详细中文摘要。
第二十八条 若本规定的条款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规定》(浙工大发〔2021〕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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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