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卓越研究生教育体系,保证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由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或主导完成,以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等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位论文可用于申请硕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博士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学位,规定的实践成果可用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博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研究生可以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奖项、研究报告、标准、软件、产品、工艺、材料、重大装备、仪器设备等多种形式(以下统称学术成果)呈现相关创新性成果。学术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先进性;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或者专业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造性。
第六条 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首次评审专家评阅意见均为“A(同意答辩)”,且评阅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份数不少于总份数的三分之二;
2.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评审通过,且相关学术成果已满足所属学位授予点的学术成果要求。
第七条 参加军工等涉密研究项目的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相关学术成果原则上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须是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第九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不低于国内相应学科或专业水平、不低于学校现行要求标准”的原则,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学科特点,分层次(博士、硕士)、分类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制定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具体要求。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具体要求应当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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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办公室 |